欠銀行錢不還會怎樣?催收如影隨形,不敢出國、躲債躲到懷疑人生,擔心會被關或是被通緝,只想逃避不還銀行錢,想撐到追溯期過…
然而,欠銀行錢,申請債務整合或債務協商才是王道。
PTT上有人說,欠銀行錢超過15年或20年就不用還,是真的嗎?請先冷靜,想要躲避債務之前,有些事情先搞清楚!
首先,我們釐清一些觀念,債務經過一段時間真的可以不用還嗎?
接下來,我們來盤點一下,欠銀行錢不還會有哪些想法
依民法規定,請求權的消滅時效,依債權總類而有不同,分別有15年、5年、2年。銀行借款債權,本金債權及違約金的消滅時效為15年,利息的消滅時效為5年。
所以,欠銀行錢很多年,不需要等超過20年,只要15年期間,銀行都沒有進行任何催討,例如沒有對債務人請求、起訴或是發支付命令、本票裁定、強制執行等,債務人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,不用還錢。
發現了嗎?不用還錢的關鍵在於,銀行沒有行使權利進行催討。
依銀行現況,金融科技化,內控嚴謹,債權催收系統完善,人力充足,再加上催收有績效獎勵等,就算沒有自行催收,也會委外處理,由催收公司來追討債務,基本上,不太可能發生債權超過時效,而未催討的情況。
銀行討債之追溯期應該是指債權的「消滅時效」,又稱「請求權時效」。
所謂消滅時效,就是法律不保障讓權利睡著的人,任何法律上的權利,要行使才能發生效果及作用,有請求權的人若超過一定期間,沒有行使、主張權利,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。這樣雙方法律關係才能早日確定,免除債務人的不安。
重要觀念釐清,超過時效的權利不會消失,只是債務人可以主張,債權人之權利行使已超過時效,為時效抗辯,拒絕給付。
簡單來說,銀行債權若超過消滅時效都沒有來催討,債務人可以主張超過追溯期,拒絕清償,但是若債務人仍為給付,債權人不會有不當得利的問題。就像食物過了保存期限,不會憑空消失,如果有人願意吃,也不會不合法。
銀行債務繳款壓力大,除了還錢還是還錢,債務整合及債務協商都是還債的方式。
債務整合是借錢來還債,透過借新還舊,來整合負債,以降低每月繳款壓力,例如借低利率的信貸,來還高利息的卡債;用貸款期限較長的房貸,來清償短期信貨或車貸。利率降低,期限拉長,月付金自然會下降,負擔減輕。
債務協商是賺錢來還債,不會產生新的負債,單純針對原有負債來降低利率、減少月付金,申請債務協商聯徵會註記,協商期間無法使用信用卡,也不能再跟銀行借款。
債務整合還是債務協商,都要看個人條件,有時候是沒得選的。如果僅遲繳幾天,還未進行到法催程序,工作收入及信用狀況還不錯,還可以貸款者,建議先行貸款整合,萬一整合不成再來協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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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銀行錢15年沒還可能會引起以下後果:
一般情況下,欠銀行錢不會因此被通緝,也不會被關,欠債本身不是犯罪行為,因此不同於大家流傳的,欠銀行錢不會觸犯刑法,也不會被通緝、逮捕被關押。
但是若有詐騙銀行,例如用偽造之收入證明向銀行貸款,或是因為不想還錢,處分或隱匿財產,例如將財產假買賣或贈與第三人者,就會觸犯刑法詐欺罪、損害債權罪、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,經刑事判決確定,就有可能被關。
欠銀行錢本身並不會影響出國的自由,但是若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,聲請債務更生或清算程序,就另當別論。
債務更生程序: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,法院為認可債務更生方案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。所以除了工作等有必要性的出國之外,其餘旅遊應避免。
債務清算程序:依消債條例第89條第規定,債務人聲請清算後,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,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。債務人非經法院之許可,不得離開其住居地;法院並得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,限制其出境。
正向的還債模式,應該是有多的錢,就盡快清償債務,畢竟沒有人想,一直將負債背在身上,但是,經濟壓力、財務困難、欠債太多、生活都過不下去時,人性就會開始想要逃避。
欠銀行錢的協商方案很多,有個別協商,前置協商,個別協商一致性,也有透過法院做前置調解、更生或清算。只要願意出來面對,都有可以找到適合的協商方案。
你可以找親友幫忙,也可以尋求專業的債務整合公司協助,不要異想天開,走旁門左道,時間拖得越長,處理的困難度越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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